农村人民公社简称“人民公社”。1958年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和政权单位合而为一的组织形式。1958年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成。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单位。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实行生产资料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以及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取消了自留地。这些超越实际的“左”倾作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8年11月中共中央郑州会议以后,经过多次调整,始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1962年中共中央公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生产资料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了各级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并恢复了自留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经营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使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变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规定设立乡政权。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截至1985年2月,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在全国全部完成。政社分开以后,人民公社不再具有政权职能,仅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而存在。 农村人民公社rural people’s commune中国农村中曾经存在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和基层行政单位合一的组织。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曾先后改称“管理委员会”、“革命委员会”)是该组织的领导机构, 又是该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建立 1955年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毛泽东就认为,规模小的社, 人少、地少、资金少, 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应当逐步合并。1956年全国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普遍地、大规模地兴修水利。1958年3月, 毛泽东指出, 要把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 认为这是适应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1958年4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提出: 有条件的地方,有必要把小社合并为大社。而且指出,如果乡的区划较小,也可以适当地合并成大乡。以后, 在一些地方开始把小社合并成大社。1958年6月, 毛泽东提出: 我们应该逐步地、有秩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组成一个大社, 构成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1958年8月上旬, 毛泽东在河南、河北、山东等省农村视察期间, 多次强调办大社的优越性和迫切性。他看到各地并成的大社定名不一,表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 便于领导。全国报刊对此作了广泛报道, 于是各地纷纷兴办起人民公社。1958年8月2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认为: “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目前形势下, 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 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并决定“大社统一定名为人民公社”, “要实行政社合一”, “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以后,全国报刊继续进行大规模宣传, 一场变革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人民公社的运动便这样发动起来。1958年9月下旬, 毛泽东到长江流域的几个省巡视后,又号召“人民公社应当普遍推广”,使人民公社化运动更加迅速地发展。到1958年10月,全国农村的70多万个高级社已改组成了2.6万多个人民公社,被组织进公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 特点 主要是: ❶“政社合一”。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合为一体, 公社社务委员会既管理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又行使原来乡人民政府管理政治、经济、军事(民兵)、文化以及民政、治安等方面的职权。 ❷“一大二公”。全国平均每个公社约5 000户,约相当于每个高级社平均户数的30倍, 还有户数多达万户以上的。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 原来属于各个高级社的生产资料, 无偿转归全社所有, 由公社统一支配。各高级社的劳动力、产品也归全公社统一调配。在公社范围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负盈亏。高级社时属于社员私有的一些生产资料, 也收归公社公有, 限制或取消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农村中原有的全民所有制银行、商店和其他一些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下放到公社管理, 财产交公社使用。公社参加兴办一些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工业和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建设事业, 当时被认为是公社集体所有制经济增加了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 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提高的一个重要方面。 ❸组织军事化。全社劳动力按照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团, 既是民兵组织, 也是生产劳动组织, 在公社统一指挥下用大兵团作战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同时进行民兵训练。高级社时期建立的生产队、作业组等劳动组织和生产责任制度被废除。 ❹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分配给社员的总额中, 一部分依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情况或事先评定好的劳动力等级或两者结合,按公社规定的工资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给工资。另一部分则按人口平均供给口粮或全部伙食 (当时称为“吃饭不要钱”)或包衣、食等的基本生活费。工资和供给标准依各社经济水平确定, 比例一般为3:7或2:8。高级社时期实行的按社员劳动工分分配的制度被取消。 ❺生活集体化。普遍建立公共食堂、幼儿园、敬老院。有的地方还建立青壮年红专学校,集体食宿, 集体劳动, 集体参加军训、学习, 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公共食堂的伙食由公社按统一标准供应。 形成上述情况的错误认识是: 认为“政社合一”既便于国家集中统一领导,又便于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消灭私有制残余,尽快实现单一的公有制; 分配上的供给制具有共产主义因素,又可为实现完全的按需分配作准备;农民能自觉搞好集体生产,实行大兵团作战和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大协作,无需靠各种规章制度约束;一家一户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眼光狭窄,助长自私自利观念,这同社会主义集体大生产相矛盾,而生活集体化有助于培养农民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在当时把人民公社看成是我国农村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并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 弊病和后果 主要弊病是:❶农民的经济组织直接受控于基层政权,而基层政权又习惯采用行政手段发号施令,助长瞎指挥和强迫命令,使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受到严重侵犯; ❷穷富拉平,原各高级社之间实际存在的经济差别被完全抹杀; ❸管理高度集中,不能发挥基层生产劳动单位的作用; ❹平均主义的分配违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❺家庭作为生活单位的积极作用减弱。主要后果是:严重挫伤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加之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农民生活陷入贫困,农村经济凋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被削弱。以公社化后第三年的1960年和公社化前的1957年相比,农业总产值下降22.8%,粮食、棉花、油料总产量分别减少26.4%、35.2%和53.8%,大牲畜和猪年末存栏数分别减少12.5%和43.6%;按全国人口平均计算,每人占有的粮食、棉花、油料产量分别减少30.0%、38.5%和56.1%;城乡居民平均每人全年消费的主要农产品中,粮食164千克、食用植物油1.87千克、猪肉1.5千克、鲜蛋0.49千克,分别减少19.5%、22.3%、70.0%和61.4%。乡村居民的消费水平比城镇居民还要低,许多农民依靠公共食堂提供的少量粮食和瓜、菜、代(代食品)艰难度日。 调整 始于1958年冬。当年12月10日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不能凭主观愿望,使农村集体所有制很快转变为全民所有制,更不能超越阶段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社会主义阶段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重视发展商品生产和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等。《决议》还对人民公社体制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改进意见,主要内容是:❶建立公社、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❷提高社员分配部分中的工资比重,降低供给比重。其目的是调动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的积极性。但是这次调整并没有触动基本社有制,公社仍然作为一个统负盈亏的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区只是公社的派出机构,生产队则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1959年2月,毛泽东在河南郑州召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分析了公社化运动和实行基本社有制的错误,认为应当实行“基本队有、部分社有”。这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确定相当于原高级社的管理区(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按照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同年3月9日、15日、17日,毛泽东又连续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书记三封《党内通信》,要求召开各级干部会议,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但是同年7月中旬,在庐山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后期,毛泽东又错误地发动了对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批判,继而又在全国开展反右倾运动, 中断了公社体制的调整。在庆祝人民公社成立一周年活动中,对所谓“人民公社优越性”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刚刚开始纠正的“左”的错误再次蔓延。1960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重申以往关于调整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的规定,并第一次把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概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信中把相当于原来高级社范围的生产大队改称生产队,把相当于初级社范围的生产大队改称为生产小队,强调要同时“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据此,各公社大都进行了调整,解决了基本社有制下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但生产队内部各生产小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即原高级社中就已存在的初级社之间的平均主义,却未能解决。1961年3月,毛泽东又指出,不解决大队(即1960年11月指示信中所称的生产队)内部生产队(即上述指示信中所称的生产小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不能真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1961年9月,又进一步提出基本核算单位应该改为生产队而不是生产大队。经过一年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1962年2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实行生产小队基本所有制,并将生产小队改为生产队,生产队改为生产大队,提出:“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短期内的事情,而是在长时期内,例如至少三十年实行的根本制度”。在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使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确认和贯彻。 经过几年调整,到1962年人民公社普遍确立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原来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如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机器、耕畜、农具等, 由公社或大队转归生产队社员集体所有,属于公社、大队的生产资料则分别属于集体范围内的社员共同所有,各自实行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在此期间,其他方面也作了调整,主要有:❶调整管理权限。改变公社或大队高度集中的领导,生产队获得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❷调整管理制度。取消班、排、连、营、团的建制, 重新组织临时或常年的作业组, 实行小段的、季节性的或常年的包工等; ❸调整分配制度。取消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实行死分死记、死分活评或定额计件等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办法; ❹恢复社员家庭副业。社员重新分得自留地,可经营多种家庭副业: ❺取消公共食堂。 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 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过去“左”的错误,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调整后的1965年和1962相比, 粮食、棉花、油料的总产量分别增长了21.6%、179.7%和80.9%:生猪和大牲畜的年末存栏数分别增长67%和20%。 改革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是纠正“左”倾错误的产物,又是纠正“左”倾错误不彻底的产物。人民公社的调整未改变政社合一体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也仍然存在弊病, 主要表现在: ❶生产队集中统一经营,作为集体经济主人和直接生产者的社员,难以行使生产经营的权力, 往往造成决策失当和生产过程中责任制不能实行; ❷评工记分的劳动报酬制度实行中难于克服平均主义。 1978年以后, 首先对经营方式进行改革, 把生产队集中统一经营改变为生产队统一经营与社员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简称“双层经营”)。人民公社经历了由包工制到包产制的变化。包产制又经历了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的变化。1982年包干到户成为农民家庭经营的主要形式。在双层经营体制下, 社员按照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承包耕种集体的土地,其收入除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向生产队缴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以及向国家缴纳税款外, 其余全部归承包社员户所有。生产队负责管理集体的土地、水利设施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物,提供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的服务等。社员除承包生产队的土地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自愿组成新的经济联合体, 在生产、销售、运输等方面进行合作。这一改革比较彻底地解决了生产队生产经营上的过分集中和社员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其次是对政社合一体制进行改革,基层政权从人民公社中分出, 设立乡政府, 1979年3月四川省广汉县率先进行试验, 到1982年9月全国已有200多个公社实行政社分开试点。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建乡, 人民公社只是农村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到1983年10月, 全国有1万多个公社开展这项工作。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速度。至1984年春, 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部结束,全国建立起9.2万多个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在乡以下建立了82万多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这一改革克服了政权机构从内部直接指挥经济组织的弊病。第三是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之间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 原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各自成为完全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他们之间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和生产发展的需要, 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这一改革克服了在过去行政隶属关系下存在的上级组织侵犯下级组织的自主权的弊病。经过上述几方面改革, 人民公社实际上已经解体。随后, 农村人民公社这一名称也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名称各异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人民公社rural people's commune简称人民公社。1958年中国农村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1982年以前,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初成立时,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均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中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克服了过去集体经济中存在的一些弊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3年起对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改革,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和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改革以后,有的把人民公社改为联合经济组织或服务性机构,不再使用人民公社的名称。 农村人民公社 120 农村人民公社1958年至1982年中国农村实行的政社合一的管理组织。简称人民公社。1958年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成。它既是国家政权的基层单位(乡人民政府),又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公社管理委员会)。初建时,实行全公社统一组织生产、统一核算盈亏、统一分配产品的制度。以后经过多次调整。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除少数公社外,普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各级组织有经营自主权,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和集体经济的发展,1982年又对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单独设立乡政权。政社分设后,三级各自成为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由当地群众民主决定。 ☚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四个现代化 ☛ 农村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nongcun renmin gongshe简称人民公社。1958年至1982年在中国农村实行的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它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 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强调“一大二公”,一个公社作为一个核算单位,统负盈亏,统一分配,加上其他方面的一些错误做法,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生产受到很大的破坏。1958年12月,中央对这种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提出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1962年对这种形式又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使高级社以来存在着的束缚生产者积极性的平均主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肯定了人民公社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并在全国推广使用。这种制度对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体制,三级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在生产管理上权力过于集中,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难以克服。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乡政府取代了人民公社行使管理职能。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把农户家庭经营作为一个经营层次纳入合作经济的经营方式之中。这种体制打破了单一统一管理,出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新的经营方式,较好地处理了劳动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克服了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 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体经济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 农村人民公社又称“人民公社”。中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是1958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建立的政社合一的政权组织。长期以来作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单位。政社分开后,原有的基层政权组织机构的职能由乡人民政府担负。 农村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甘肃农村中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仅在3个月8月、9月、10月左右时间内全省就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农村人民公社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组成,一般一乡一社,实行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全省平均一社3 000户,有万户以上的人民公社15个。嗣后, 不断进行整顿, 并将其规模由大向小调整,全省由1960年的558个人民公社调整到1968年以后的1 300多个。人民公社内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相当于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 生产队的规模一般相当于原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生产资料,分别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 以生产队一级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但平均主义严重。社员还可以耕种少量自留地,并经营家庭副业。但在实行中波动较大。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全省生产队大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起改变政社合一体制,建立乡政府和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不再使用人民公社名称。 ☚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联产计酬 ☛ 农村人民公社我国1958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联合组成的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组织。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人民公社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这种改变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简称“人民公社”。我国农民1958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政社合一的组织。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实行集中管理、集中劳动、集中分配。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将集中统一经营的方式,改变为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1982年宪法规定,改变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从而人民公社体制被各种经济组织所代替。 ☚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一平二调 ☛ 农村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1958年在高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一般是一乡一社。1982年宪法公布前,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农民的经济组织。又是农村的基层政权单位。人民公社初期,实行生产资料公社直接所有制,废除自留地、自养牲口、自营果树等; 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公社为单位统一核算;实行“大兵团”作战的劳动方式,以公社或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调配劳动力。这些超越实际的“左”倾错误,破坏了农村生产力,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后经过多次调整,才陆续得到不同程度的纠正。从1962年起,农村人民公社除极少数外,普遍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明确了各级的所有权和自主权,恢复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些比较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平均主义的弊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队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扩大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克服了过去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端,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了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也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改革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实行政社分设,成立乡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政府承担农村基层政府职能。人民公社作为基层经济组织,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均由群众根据实际需要民主决定。 ☚ 农业合作化 生产大队 ☛ 00004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