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nónghù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家。 农户nóng hù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家。1936年李炳焕等《苏联计划经济问题》第六章:“每一农户一年平均所得之量为一吨半至二吨的面包谷物。”1955年毛泽东《征询对农业十七条的意见》:“农业合作化的进度,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基本上完成初级形式的建社工作,省、市、自治区(除新疆外)一级的指标以要求完成百分之七十五的农户入社为宜。” 农户nóng hùкрестьянский двор;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семья各种职业的人家 各种职业的人家诗人之家:诗门 从医的人家:鹊门 医家之门 从事农业的人家:农(农家;农户) 田户田舍 田家 村家 养蚕的农家:蚕家 向地主租种土地的农户:佃(佃户) 田客 牛兵 以捕鱼为业的人家:钓家 钓户 渔家 乡村人家:村户 闾户 卖花为业的人家:花户 种茶制茶的农户:茶户 制糖的人家:霜户 以制盐为业的人户:盐户 锅户 铛户 守护帝王陵墓的人家:陵户 娼妓家:娼家 妓户 花柳人家 秘密妓户:黑楼子 ☚ 有势的人家 做官的人家 ☛ 农户peasant household即农民家庭,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 又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 有的只作为独立的生活单位而存在。 农户是在原始社会末期, 同农民一起出现的, 并随着社会的变革,改变着它的经济性质和社会地位。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以自有或租入(或兼而有之)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或雇佣劳动(或兼而有之)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农户的经济性质与社会地位, 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所不同。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农户一般是个体农户, 是个体农民经济单位。这种个体农民经济的特点, 是在小块土地上进行经营; 家长(即户主)居主宰地位, 家庭成员按照年龄、性别形成自然劳动分工; 经营规模狭小, 生产技术落后; 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自身消费的需要, 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经济。个体农民经济在奴隶社会就已存在,在整个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是农业中的重要经济形式。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它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极分化。大批无力抗御自然灾害和承担债务的中小农户, 或者破产, 或者只能勉强维持, 少数生产条件较好的发展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 即使是中小农户也不是自给自足的了, 他们一般都分别从事某一项专业化的商品农产品生产, 甚至连他们自己的消费品也大部分从市场上购买。这种经济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化的商品生产的组成部分,是垄断资本的一种附属体。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农户, 按其经营的范围和非农业收入的比重, 可划分为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前者以务农为主, 后者既务农又兼营其他行业,并且往往以非农业收入为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 中国农村中主要为贫下中农和中农。毛泽东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 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 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 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农村中也有少数富农。近代富农具有某种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经过农业合作化, 消灭了富农, 个体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而成为合作社的社员户。这时,作为个体经济的农户已为数极少, 但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户依然存在, 农户虽然还有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但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生产经营单位。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在农村合作经济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制度, 农户成为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这样, 农户又成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农户中有一般的农业承包户,有专业承包户。 农户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民家庭。农户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农户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同农民一起出现的,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改变着自己的经济性质和社会地位。在私有制社会里,农户一般是个体农民的生产单位,其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落后,按家庭成员形成自然劳动分工,生产目的主要是满足家庭自身消费需要。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它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极分化,少数农户由于有较好的生产条件或社会地位而成为农场主,多数农户则受雇于农场从事劳动。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农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一个基础单位。我国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分散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基础性经营单位。 农户peasant househol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