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Model Regu-lation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es Coo-peratives简称“初级社章程”。195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毛泽东公布实施。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我国于1956年为组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制定的章程。1955年11月9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章程草案。草案经过试行,证明比较切合实际。为适应农业生产合作化发展的需要,1956年3月17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将章程草案照原案通过。章程全文共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1)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问题。指明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与帮助下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及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社员共同劳动,统一分配共同的劳动成果。(2) 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问题。章程指出:要逐步消灭农村中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3) 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原则问题。章程指出:要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4) 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的问题。章程指出:初级阶段的农业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将由初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后者属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5) 关于社员的劳动报酬问题。章程指出:要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示范章程的其他条文是这些原则的具体化,如具体规定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劳动组织和纪律、财务管理、管理机构等。章程对农业合作社对社员私有的耕畜、农具如何处理,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如何确定,合作社的资金如何筹集,社员个人的副业生产如何经营等问题都作了相应而恰当的规定。按上述章程成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被称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后来又进一步发展为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国关于组织和管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例。1955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扩大)讨论和基本通过,同年11月9日,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10日,由国务院发给全国各地试用。试用后,证明是切合实际的。1956年3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示范章程成为全国5亿农民的行动指南。它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问题,指明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2)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问题,指出了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3)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原则问题,指出了要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4)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两个阶段问题,指出了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随着生产发展过渡到高级阶段,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5)关于对农业生产资料占有、产品分配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问题,明确规定了:社员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适当报酬;有一部分征得社员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价格收买,转为全社公有。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允许社员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和自留地。合作社在全年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由社统一分配,在交纳农业税,完成国家统购任务,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一部分用于支付社员入社的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报酬,大部分根据按劳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分配给社员。合作社必须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生产,合理组织劳动,逐步实行定额计酬和生产责任制。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另外,《章程》还对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员交纳股份基金、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以及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 ☚ 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 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的阶级路线 ☛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我国关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第一个条例。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草案,并决定交由国务院发给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讨论和征求人民的意见,以便修改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经过各地试行,证明符合实际,于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将草案作为正式章程通过。章程共十二章,八十二条,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建社目的和基本原则、社员条件、土地及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处理办法、股金的筹集、生产经营、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财务管理和分配、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以及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起了重要作用。 ☚ 公共事业田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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