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nóngyèshēngchǎn hézuòshè50年代我国农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又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和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简称农业社或合作社。例如:“据1952年上半年的统计,各种类型的互助组达600多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3000多个。”(《新观察》1953.1.4页)“公社化以前,全国共有7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有三分之一,即大约20多万个社是穷社,它们虽然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援,总是赶不上条件优越的富社。”(《新观察》1960.3.3页) 农业生产合作社nóng yè shēng chǎn hé zuò shèсельско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й произвóдственный кооперат в农业生产合作社agricultural producers' cooperative又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中国劳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不同,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形式。(见“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 111 农业生产合作社劳动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始于抗战时在陕北安塞县建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得到普遍发展。它是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根据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形式。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社员以私有的土地作股入社,实行统一经营,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适当报酬。产品由社统一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采取折价入社的办法逐步转为集体所有。社员从事集体劳动以工分形式进行按劳分配。1958年改组为农村人民公社。 ☚ 农业合作化 自留地 ☛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nongye shengchan hezuoshe参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 农业生产互助组 土地入股 ☛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业社”。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以后,劳动农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互助组仍是农民个体分散经营,生产规模狭小,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劳动力,仍然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1953年春,湖南开始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省政府组织劳动模范、互助组长任贵芳、唐花香等人到山东、山西参观全国著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回来后他们带头试办的25个以土地入股分红和按劳分配为基本特征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都大幅度增产,农民入社的积极性提高。年底,全省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确定,1954年重点办好300个初级社,结果,发展到430个,县县都办了社。还出现了2个全省最早试办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湘阴洞庭围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南县安福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冬至1955年春,全省办起了13115个农业社,入社农民占全省总农户的3.33%。1955年8月,省委在中央精神鼓舞下,批判了右倾思想,并重新制定了三年基本实现合作化的规划,全省很快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956年5月中旬,入社农民达80%,基本实现初级农业合作社。1956年6月8日,中共湖南省委又发出《关于搞好生产准备,在全省范围内实现高级合作化的指示》,9月底,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占总农户的90%以上,全省实现了高级合作化。 ☚ 农业生产互助组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 农业生产合作社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劳动农民为共同发展农业生产自愿联合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业社”,是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以农业生产互助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按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不同,分为两种形式: ❶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社员以私有的土地作股入社,实行统一经营;耕畜、大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报酬,或采取作价入社办法,转为合作社所有,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合作社收入中的社员所得部分,按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和入股土地多少分配。 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社员的土地无偿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社收入中社员所得部分按其参加集体劳动多少进行分配。1979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广大社员和基层干部对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实行了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营形式与生产组织形式上有了很大的变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又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在我国,它是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成立的劳动人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依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参见“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业社。劳动农民为共同发展生产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按照生产资科公有化的程度不同,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参】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在农业生产领域。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agricultural producers′ cooperative生产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在农业生产领域。 ☚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渔业生产合作社 ☛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Agricultural Producers’Cooperative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亦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它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劳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按劳分配。即在统一计划指导下,统一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 根据农业生产情况统一安排和使用劳动力; 统一分配农产品,并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又可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及农民问题时,主要有两个内容: 一是把农民吸引到工人运动中来,成为工人阶级的同盟军; 二是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必须正确对待既是劳动者又是小私有者的农民。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在领导革命运动中,结合各自的国情,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这个理论的基本点是: 1. 小生产是落后生产力的代表 马克思认为小生产是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与社会化的商品生产相对立的。 2. 小生产导致两极分化 小农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基础上的小商品经济,受自发的价值规律的支配。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大部分小生产者势将破产,成为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出卖者。一部分小生产者发财致富,积累了资本和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势必出现雇佣劳动者。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占有生产资料者不劳动,形成剥削制度的生产关系。因而,对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生产和小生产者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3.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它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将土地入股,统一经营; 耕畜与大中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合作社统一调配;社员参加各项农事劳动,一般20~30户为一个初级社。初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的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配给社员,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报酬。社员劳动报酬按照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分配,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按股分红。社员除参加合作社劳动外,还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其他家庭副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都归社员所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决定性一步,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就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4.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它实现了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一般按行政村为单位成立高级社,约200~300户。社员个体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 社员私有的耕畜、大中型农机具按合理价格由合作社收买,成为集体财产统一调配使用。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以及家庭副业的收入等均属社员私有。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基础上组织社员参加社内的劳动。高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税金、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适度拉开差距。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由于高级社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能够较大规模地进行农业生产、农业基本建设和采用新式农具,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渔和工副业生产,以满足国家、集体和社员对农产品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革命根据地也出现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当时处于民主革命时期,没有得到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有1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 《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 时,全国已有1.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发展到11.4万多个。1955年7月31日,毛主席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的报告,科学的阐明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重申了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提出了在我国条件下必须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原理,并要求各地党委加强对合作化事业的领导,进行全面规划。同年10月,《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 一书出版。在科学理论和正确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了高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似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地农村崛起,1955年底发展到54万个,一批初级社转变成高级社,入社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60%。1956年6月中共中央公布了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用以规范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大量的初级社发展为高级社,到1956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我们党自始至终地坚持贯彻“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逐步过渡” 的政策。因而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和农业集体化事业得以顺利进行和完成,也极大地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从而加快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这项工作也有缺点和偏差。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为以后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 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成绩是伟大的,这是基本的历史事实,任何时候都必须充分肯定,不容抹煞。农业合作化的胜利,使中国广大农民群众彻底摆脱了小块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走上了集体经济的广阔发展道路,开创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新时代;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在我国农村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上废除了由于土地自由买卖和租田而产生的兼并和剥削现象,有效地防止了农村重新出现两极分化; 农业合作化的胜利,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和推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 农业生产互助组 户籍制度 ☛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业社”,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以后,劳动农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土地改革以后,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以农业生产互助组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不同,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初级社从1952年开始出现,1953年起大量发展,到1953年上半年,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2%。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主要特点,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大牲畜等仍归农民私有,但交合作社统一使用,由合作社付给适当报酬,或作价归公,或由合作社分期偿还价款。社员在合作社统一计划下从事集体劳动,合作社的收入在缴纳农业税,扣除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作为劳动报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分给社员,劳动报酬一般高于土地报酬,劳动报酬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合作社在不妨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条件下,允许社员耕种自留地(约相当于全社每人平均土地的2—5%),经营家庭副业。这种合作社既有社会主义因素,而又保留着私有经济因素,是由农民的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形式。初级社克服了互助组存在的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能够较为合理地利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合理分配和使用劳动力;有较大的力量采用先进技术措施,兴修水利,抗拒自然灾害和发展多种经营,比互助组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但是,初级社仍然存在着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之间的矛盾,土地报酬的存在使一部分占有较多土地、较好土地的社员较多地占有集体劳动成果,影响一部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仍然束缚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有了进一步发展以后,初级社便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高级社取消了土地报酬,将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归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则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折价归社,实现了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等,都不入社,并且允许社员利用工余假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作为集体经济的补充。合作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组织社员集体劳动。集体劳动的产品由社统一分配,在交纳农业税,完成国家的统购任务,扣除生产成本、公积金、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进行分配。高级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克服了初级社存在的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和生产资料私有之间的矛盾,进一步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调动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更能合理地利用土地、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资料,能较大规模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使用新式农具,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开辟了道路;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生产,用以满足社员、集体和国家的需要。高级社的普遍建立,完成了农村个体经济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革命转变。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7.8%,标志着中国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 农民两极分化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系农业劳动者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原则组织起来,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组织形式。在中国,它是农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是无产阶级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形式,普遍建立于50年代初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当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不同,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前者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主要特征; 后者则以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社员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为主要特点。我国农村于1956年底基本上实现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转化,从而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 基本核算单位 林业生产合作社 ☛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业社”。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形式,是劳动农民为共同发展生产自愿联合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化程度的不同,又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初级社”) 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初级社实行社员私有土地作股入社,统一经营; 大型农具、耕畜等入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报酬,或作价入社,由社分期付款; 劳动成果按劳动资料股和劳动分配,土地等劳动资料股的报酬一般低于劳动报酬。初级社是一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具有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合作社分给社员少量自留地,长期归个人和家庭使用,社员可经营家禽家畜的饲养和其他家庭副业。根据生产需要,合作社可设立生产队或生产组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合作社的管理民主化,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合作社主任。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在劳动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到1956年底,中国农村就普遍建立了这种组织,这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社员投资 ☛ 农业生产合作社agricultural producers’cooperativ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