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保护法agricultural enviroment protection law国家调节人们在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农业环境保护法, 既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部分, 又是农业经济法的一部分。 沿革和发展 古代国家已有某些关于保护海洋资源和森林资源的法律规定。如古罗马法规定, 要保护海洋和海岸的共有资源。公元9世纪查理曼帝国《查理曼庄园敕令》中也有“好好保护森林”、“决不容许把它们砍伐和毁灭”的规定。1448年德国巴登州制定出专门的《森林条例》, 1669年法国制定了森林及水法, 1836年美国颁布了联邦森林法,1935年英国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其中明确规定农药残留允许量)。较普遍地注意农业环境保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如日本制定了《农药管理法》(1948年)、《水产资源保护法》(1951年)、关于防止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 (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等一系列法律。在60年代,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立一整套环境保护机构, 并陆续颁布了诸如限制工厂排水的法律、关于限制煤烟排放的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农地土壤污染防止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日本政府设立了环境保护厅,各都、道、府、县普遍设立有环境保护部、课、局, 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普遍注意农业环境的保护, 制定有相应的法律。 中国的历史文献上, 很早就有关于保护农业环境的记载。夏代就有 “春三月林木不登斧, 以成草木之长”的论述。商代设掌管森林的官职“山虞”。周代设有“山虞”、“林衡”的官职, 并有“孟春之日禁止伐木”的规定。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 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掏鸟卵, 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陷阱等。汉代、唐代都有保护珍禽异兽、林木的法律规定。宋、元、明、清也都有类似的禁令。如明代曾规定毁伐林木要治罪,清代曾把东北天然森林划为四禁区域。中国国民党政府也颁布过森林法、渔业法。全面注意农业环境保护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 同时还发布了对稀有生物和古迹、珍贵文物等的保护办法。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及其补充规定。同年农业部发出《关于开展农作物病虫防治和检疫工作的通知》。1957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1958年化工部、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布了《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试行草案)》。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国务院发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82年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发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84年12月正式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所有这些法规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主要内容 ❶关于农业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以及农业环境保护中侵权违法行为的责任。 ❷关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包括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合理灌溉、增加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保护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等水域的水质和水生资源,合理开采地下水和矿藏: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合理采伐,及时更新, 防止火灾; 保护和发展草原资源; 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生物资源等。 ❸关于防治工业污染和公害的法律规定。包括严格控制工矿和其他企业超标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农业环境; 农村工业发展无污染、无公害企业; 禁止船舶、医院、屠宰场等向养殖和灌溉水域及水源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安装排烟除尘设备;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污水灌溉、养殖的用水标准; 生物、氧化塘(沟)和自然净化污水; 土地处理的推广; 合理使用化学肥料; 农田、森林、池塘、草地应用的塑料、化学毒品、酸(碱)性物质等废弃物的处理; 动植物检疫, 病虫害防治, 有传染病史的动物尸体、遗物的处理; 放射性物质污染、电磁波强辐射的防止等。 ❹有关改善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包括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发展生态农业,保持生态平衡;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监测、检验等。 ❺关于农业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的法律规定。包括农业环境保护机构的组建、人员配备、经费开支: 制定农业环境保护的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技术标准以及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组织农业环境监测、工程设计审批和施工; 对破坏农业环境的事件提出公诉、调查和处理; 组织国内外农业环境保护的经验交流; 对农业环境保护干部进行培训和奖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