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平价率
美国以1910—1914年为基期的某计算期农民出售产品所得的价格指数对其购买商品、劳务等所付价格指数的综合比价。美国1910—1914年农民出售农产品所得的价格与他们在产品、劳务、农场工资、利息、税款上付出的价格,被认为是处于较为公平合理的状态,称之为“平价”,两者之比被定为平价率的基期。计算期平价率=计算期农民所得价格指数÷计算期农民所付价格指数。例如某计算期农产品价格指数 (以1910—1914年=100)为200,农民所付价格指数 (以1910—1914=100)为400,则计算期农产品平价率=200÷400=0.5,即50%。1951年的农产品平价率曾超过100%,但经常是处于基期平价率以下,例如1971年为74%。平价率的变化,是美国政府从30年代以后决定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指标。(参见“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