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奖励的项目和条件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均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军誉称号五等。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成绩突出的;(2)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 (3)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事迹突出的;(4)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5)完成作战或作战保障任务表现突出的; (6)完成战备、执行任务成绩突出的; (7)军事训练成绩突出的; (8)学习政治、科学、文化、技术成绩突出的; (9) 完成生产、施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10)履行职责,任劳任怨,钻研业务起模范作用的;(11)抢险救灾、支援国家建设事迹突出的;(12)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成绩突出的;(13)团结互助,尊干爱兵表现突出的; (14) 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勤俭节约成绩突出的;(15)预防和避免事故,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16) 保守、维护国家和军事秘密事迹突出的;(17)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果和效益的; (18)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和抵制不正之风表现突出的;(19)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表现突出的; (20) 其他方面事迹或成绩突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