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团以上部队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的原则,军队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是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的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是该级党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部队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军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师、团两级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党委决定。师以上党委委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党龄,团党委委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委员缺额,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团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它们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分别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必要时可由上级党委指定。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常务委员会不能取代委员会,更不能领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正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