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农场的法律地位军队农场是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由军队投资兴建,从事农、牧、副、渔业生产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是军队农副业生产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军队农场享有生产经营权、自主经营权、产品销售权、联合经营权和聘用人员权等权利。同时,也承担下列义务: (1) 必须贯彻“长期打算、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科学管理、提高效益”的方针,坚持为部队服务的方向。(2) 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不得搞违法经营。 (3) 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财经纪律。 (4) 不许动用部队在编装备和营房搞生产经营。如需动用编余装备和空闲营房、设施等,应按规定报批并按规定提取费用,进行补偿。不准动用、挤占国防费。 (5) 生产的产品和收益,要保证用于部队,多余部分上交国家,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挤占和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