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物资库存限额管理对军用库存物资实行控制储存量的一种管理办法。实行限额管理的各种物资的库存实物量限额及据此限额和有关资料计算的物资周转金限额,由总部事业部门本着保障供应,提高效益,加速周转,防止积压的原则,依据标准、实力及物资周转与供应情况提出,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同意,报总后勤部审定。对各军区核定的部分,由总部事业部门和总后财务部联署下达执行。军区据此再核定本级事业部门和所属部队的库存实物量限额以及本级事业部门库存物资周转金限额。物资库存实物量限额和周转金限额,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各部门一般只能在最高限额内周转,使物资周转控制在核定的额度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