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对外贸易管制junpin duiwai maoyi guanzhimilitary foreign trade control
对军品进出口进行严格监管的制度安排。
在世界市场形成初期,国家对军品进出口实行严格控制,主要表现为国家直接掌管兵工厂和独自从事军品贸易。到19世纪末, 自由贸易的浪潮促进了军品生产与交易的私人化发展。在欧洲许多国家,武器生产与交易都渐渐为私人所控制,政府的干预能力很小,以至军品制造商的经营活动与国家的对外政策常常发生冲突,使销售的武器往往成为本国安全的威胁,并推动了军备竞赛的进行和战争的爆发。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从战争中吸取了教训,进一步认识到了军品对外贸易及其管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同时,都把军品销售作为推行对外政策的工具,为本国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利益服务,对军品对外贸易实行了严格的管制。
军品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国家制定各种军品对外贸易法及可出口武器清单,进出口企业或部门提供最终使用者有关材料,经过有关军事、行政和技术部门的审查批准,取得军品进出口许可证,还要通过进出口军品的检验等。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立法、审批与核查。西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令来管制和规范军品对外贸易。在美国,有《对外援助法》(1960年)、 《国际安全援助和武器出口控制法》(1976年)和《出口管理条例》 (1977年)等。在法国,其法律条文是通过有关武器贸易的法令形式反映出来的。如1971年4月的法令,编制了一个需要特殊审批过程才能出口的武器清单;1973年3月的法令,规定了武器进出口程序等。为了有效地对武器进出口进行管制,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武器或军火。为此,许多国家都列出了被看做是武器、弹药和可用于战争的物资的项目表,即武器或军火清单。武器清单是进行军品对外贸易管制的一个基础性文件和依据。一方面,武器清单界定了什么是武器或军火,以便与一般民用品区别,凡是清单中所列商品及物资,均应按武器出口的管制原则来管理;另一方面,武器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也可作为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的依据,如日本凡是武器清单所列的项目均被禁止出口。为保证武器销售达到预定的目的,防止出口给某国的武器被转移到第三国或敌对方,武器出口国一般都要求有最终使用者证书,即保证申请武器进口的国家必须是这批武器的最终接受者和使用者,在未得到出口国同意的情况下,进口国不得将这批武器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同时,武器出口后,出口国还会经常派人到进口国去核查武器数量与使用情况,以防止装备被拆卸转移或做他用。
军品对外贸易不仅是一项商业活动,也是一项政治活动,特别是一些大型武器系统或大批量武器交易,既与自己的安全、经济利益相联系,又可能引起相关国家间军事实力和地区战略态势的改变。因此,各主要武器出口国都十分重视对外军品贸易的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武器装备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管制措施。在武器装备对外贸易活动中,中国政府严格遵守签署的有关国际协定和联合国的有关决定,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