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书记员各级军事法院内担任记录工作并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的军职人员。由各级政治部门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在军事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军事审判的笔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军事审判的其他事项。包括收案登记,物证和赃款、赃物的管理,庭审前的准备,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法律文书的印制、送达,执行事项,审判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等。书记员在合议庭评议担任记录工作时,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没有发言和表决权。但是,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以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