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事法规的起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军事法规的起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军事法规起草的主要内容有: (1)列入各级立法规划、计划的法规,由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起草。法规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由负主要责任的部门或负责法制行政工作的部门组织起草,其他部门应积极协助。(2) 法规通常包括: 名称、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其内容用条文表达。法规的措词需用规范性语言,文字要简洁、明晰、准确。(3) 起草的法规对某一事项作出的规定与其他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或将取现代法规的,应写明新规定的效力范围,被取代的法规必须在新起草的法规中写明予以废止。(4)法规草案拟出后,应将草案连同简要说明印发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并通过对草案的修改吸收其合理部分;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经协商仍有分歧的,上报时要说明情况和各自的理由。 军事法规的起草军事立法程序中的一个阶段。《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规定: (1)列入各级立法规划、计划的法规,由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起草,其他参加起草的单位应当积极协助。(2)法规通常应包括名称,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部分。其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由若干款组成。款下可以分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编、章、节。 (3)法规的措词必须使用规范性语言,符合语法规则,文字必须简洁、明晰、准确。对同一概念应当使用同一词汇表达。(4)起草对与其他法规不一致的规定,或者将取代现行法规的,应当写明新规定的效力范围,而被取代的法规必须在新起草的法规中被写明予以废止。(5)法规草案拟出后,应印发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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