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具体的、直接的社会关系。从整体来说,军事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军事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军事领域内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军事法律关系,而只有某种社会关系为军事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军事法律关系。 军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军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1)物。指为人所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根据其使用价值,可分为一般物和特别物。一般物又可分为专用物,非专用物。专用物只是军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专用物又可作为民事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2)非物质财富。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智力成果。主要是指军事科学技术方面的发明创造。 (3)行为。指各种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积极地去实施某件事情。不作为是消极地去实施某件事情。军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大量军事行政法律关系中,非常突出地体现了这一客体。如上级有权要求下级实施某项军事性或非军事性的活动,下级则有义务去完成。这是军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个重要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