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购回协议在西方国家,政府的债券交易商或银行,在出售债券 (通常意义上为国库券)给另一银行、公司或个人时,约定在今后的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价格如数地再买回的合约。其所卖的证券即作为担保品而存在,这种交易实际上是购买者对再购回者进行的一种贷款,其货款本身的利率由买卖双方进行商定,但通常来说是与货币市场进行竞争。此种交易的作用,对于购买者来说,是用暂时不用的资金进行一次短期投资,以谋取一些收益,而对于出售者来说则可得到一笔资金,以供急需或作出短期的调剂运用。一般说来再购回协议能有效地迅速地融通较小数额的资金,方式本身具有灵活、有效的特点,在我国证券交易活动中,再购回协议这种融资、调资方式还未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