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与性道德
在再婚问题上,社会主义性道德要求:
❶克服“再婚可耻”的传统观念,树立“再婚正当”的新观念。我国数千年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大力推崇“从一而终”、“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烈女不更二丈”的观念。这种观念至今还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中,阻碍着离婚、丧偶者再婚。因此,首先要克服传统旧道德观念的影响,树立再婚正当的新观念。任何人不得侵犯离婚、丧偶者的再婚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再婚者受到最大的阻力是子女。子女阻挠父母再婚,其原因或是不理解他们心理和生理上的特殊需要,或是旧思想、旧观念作怪,或是牵涉到某些实际利益。不管是出于其中的何种原因,阻挠离婚、丧偶者再婚,都是不道德的。
❷离婚和丧偶者是否再婚,嫁娶何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和自主权,不得为了减轻负担卸包袱或贪图利益而对他们进行包办婚姻。
❸在平等、民主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复杂的家政问题,如:如何处理和对待双方的继子女,如何解决钱物方面的问题,如何认识和评价对方的优缺点问题。只有双方各自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迎来爱情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