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港航行权
船舶在一国内地江河支流、小港航行的权利。外国船凡擅自驶入支流、小港的就是侵犯这个国家的内港航行权。我国内港航行权丧失于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1898年应英国政府的要求,清政府决定开放通商省份所有支流、小港。乃命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拟订《内港行船章程》。赫德在章程中擅将“通商省份”略去,改为“中国内港,嗣后均准特在口岸注册之华洋各项轮船,任便按照后列各款,往来专作内港贸易”。从此凡是内地支流小港,不管是不是对外开放的“通商省份”,凡是洋轮能够航行之处,只要外商申请,随时可以开放,任便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