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检验和评定出口食品、畜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其原则是: (1) 合同、信用证有规定的,按合同、信用证要求检验。如合同或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可按照我国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检验。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兽医卫生条件苛刻,与我国出口食品、畜产品卫生法规有抵触,而且带有歧视性的,外贸公司又不能修改合同、信用证,应请求国家商检局批准后检验出证。(2) 进口国的兽医卫生法规已正式通知我国政府,或与我国政府签订双边检疫协定的,按进口国和我国的兽医卫生法规和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检验。(3) 对出口的粮油食品,在合同、信用证、我国和进口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和畜产品检疫条例以及我国与进口国双边协定中均未做出禁止和限量规定的卫生项目,含有有害物质,或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或污染物质虽无毒无害,但其外观、味道使消费者厌恶拒绝食用的,也应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