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试委员会组织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29年8月2日公布。共八条。规定凡举行考试时,关于典试事宜应组织典试委员会行之。典试委员会掌理拟题、阅卷、面试及成绩审查事宜。典试委员会置委员长一人,由主考官兼任;委员若干人,由考试院拟请国民政府简派;并得聘任襄试委员若干人,襄理典试事宜。1933年2月23日修订公布,共十六条,将典试委员会的职掌具体化,包括考试日期之排定、命题标准及评阅标准之决定、拟题及阅卷之分配、考试成绩之审查决定、弥封名册之开拆对号、及格人员之榜示以及其他应行讨论事项;废除主考官名目;增加典试委员人数;增设秘书处,负责撰拟文书等一应考试事务。1935年7月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