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贸总协定文本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贸总协定文本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全部条款。4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的文本已经过几次重大的修订,现包含4个部分共38条。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是核心条款,规定了普遍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关税减让表。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二十三条) 是调整和规范缔约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实行歧视进口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措施;第四条至第十条(有关电影片,过境自由、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海关估价、费用与手续、原产地标记、贸易规章的公布与管理等) 均是 “技术性条款”;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处理数量限制问题;第十五条是关于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的合作;第十六条要求取消出口补贴;第十七条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在其对外贸易中不能实施歧视; 第十八条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关税和某些数量限制方面“应该享受额外的便利”; 第十九条规定何时可采取紧急行动以对付进口对国内生产商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总协定的一般和安全例外;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磋商;第二十三条是关于争端的解决。第三部分(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是有关加入或退出关贸总协定的程序,以及关税谈判的规则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可对最惠国原则构成例外; 第二十五条对“缔约方的联合行动”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涉及总协定的接受和生效; 第二十七条涉及关税减让的停止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涉及关税减让表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涉及关贸总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第三十条涉及关贸总协定的修订;第三十一条涉及关贸总协定的退出; 第三十二条是“缔约方”的定义;第三十三条涉及关贸总协定的加入;第三十四条规定总协定的附件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规定缔约方之间互不适用协定的特殊情况。为使总协定能够为经济体制、发展程度和贸易政策有较大差异的众多国家所接受,《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关贸总协定的第一、第三部分,对于第二部分则允许各缔约方在“与现行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总协定第四部分 (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是1965年增加的,专门处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 第三十六条陈述了满足发展中国家特殊需要的原则和目标; 第三十七条陈述了缔约方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由缔约方全体采取的联合行动。此外,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还在总协定条款基础上就非关税措施达成了一系列协议,称为《东京回合守则》。目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在就市场准入、非关税措施、保障条款、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以及多边贸易组织等议题进行谈判并拟订新的协议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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