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护原则guān shuì bǎo hù yuán zéпр зма关税保护原则关税作为保护本国国内工业是关贸总协定允许各缔约方唯一的一种保护方式,关税与数量限制不同,它能清楚地反映保护的程度并允许竞争。关税保护原则主要通过关贸总协定宗旨、第二条关税减让表、第二十八条关税减让表的修改、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体现。第二条规定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的这一缔约方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各缔约方不能任意提高关税税率,也不能通过改变关税价格或货币的折算办法提高各缔约方议定的约束关税,并且规定不能用其他贸易措施等非关税措施来直接或间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为防止各缔约方利用非关税措施抵消关税减让的效果,关税作为主要保护原则要求严格限制非关税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多边贸易谈判的原则作了规定,从1985年开始,缔约方每隔3年可对关税减让表中受约束商品的关税提出修改,修改时要与有关的缔约方磋商,并与有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谈判达成协议,才能修改或撤销有关减让项目。如果谈判或磋商没达成协议,某缔约方仍坚持修改关税,则其他缔约方可撤销对该缔约方大致相同的关税减让。关税保护的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倡导的原则,并作为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贸易原则等的具体表现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