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政府间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国际多边协定。现已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总部设在日内瓦。宗旨是: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取消岐视待遇;充分利用世界资源,促进各国生产;扩大国际交换,创造就业机会;保证实际收入,增加有效需求。自签订以来已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解决了许多贸易争端。国际贸易总额的85%是在总协定范围内进行的。总协定既是缔约国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以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准则,又是在协定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组织,在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作用日益加强。总协定通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联合国进行合作,但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组织机构:缔约国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 ☚ 关税 国际能源机构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❶调整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关系中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协定。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由参加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23个国家签订,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作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前的临时措施。后因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没有得到必要数量的国家的批准而夭折,便临时生效至今。宗旨是: 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1947年4月至10月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基础上,签订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并把这些协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2次筹备会通过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有关商业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为区别于上述的双边协议,将合并修改后的协议取名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23个缔约国完成签字手续,《协定》成立。由于《协定》生效之日尚不可知,美、英、法、荷、比、卢、澳、加等8国于1947年11月15日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提前实施《协定》,1948年1月1日,全面临时实施,直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共存在47年,其间经过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第8轮“乌拉圭回合”参加谈判的国家和地区共128个。《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占据中国席位,1950年3月退出总协定,198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1995年中国成为其观察员。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调整和规范缔约国之间的关税水平与经贸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项临时性多边国际贸易协定。1947年10月30日,美国、英国、法国、中国、印度、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锡兰(斯里兰卡)、智利、古巴、捷克、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联邦和加拿大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宗旨是:各缔约国通过谈判,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促进自由贸易,以达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实际收入及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目的。上述宗旨主要通过以下职能而实现:(1)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尽力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到1993年,关贸总协定共组织8轮多边谈判,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已从1948年的36%,降至20世纪80年代的5%;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3%,关税壁垒的作用大为减弱。而从“东京回合” (第七回合,1973~1979)开始,非关税壁垒也被纳入减让谈判范围,并受到一些限制;(2)协调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解决多种贸易纠纷; (3)根据国际发展的新情况,制定国际贸易的新规章;(4)研究和促进缔约各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为了有效地实现其宗旨,关贸总协定的全部内容中贯穿着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及特权,必须自动、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国,这些优惠及特权涉及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征税办法、规章手续、运输、销售等多方面;国民待遇是指缔约的一方保证缔约的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与本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经济上享有同等的待遇。(2)关税保护原则,是指各缔约国应以关税作为保护贸易的惟一手段,并且关税水平应通过关税减让谈判而逐步降低。(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即缔约国应取消对进口货物数量的限制。(4)透明度原则,指各缔约国政府应及时公布其与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以便其他缔约国和贸易商能够熟悉。(5)公平贸易原则,即通过允许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规定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保证贸易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6)互惠原则,即通过各缔约国之间的互惠互利、相互减让关税,形成贸易谈判与正常贸易关系的基础以及总协定得以发挥作用的机制。(7)贸易争端的磋商调解原则,即缔约国之间出现贸易争端时,在相互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由总协定主持进行调解。(8)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的原则。主要是承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非互惠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应尽可能多地承担义务。(9)区域性贸易安排原则,即允许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存在。(10)合理保障原则,指当一缔约国由于发生意外情况或承担总协定的义务,致使某一产品进口数量激增,严重损害或威胁到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时,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承担的总协定义务,采取紧急限制性措施,撤销或修改其承诺的关税减让。关贸总协定在战后的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缔约方从成立时的23个发展到1993年年底的115个,此外还有近30个非缔约国按其规定运作。几乎大部分具有经济活动能力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纳入谈判体系之中,全球90%以上的贸易量受到总协定的制约。澳门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澳门对总协定其他成员国出口可享受总协定规定的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税率较低。例如,美国纺织品与服装的平均关税,普通税率为70%,而最惠国税率仅为20%,对澳门纺织品输美意义重大。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临时性协定,并非一个权力机构,在国际法上不具法人资格,因此法律约束力不足。有鉴于此,经“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最后文件》,宣布总协定于1994年12月31日终止,而于199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取而代之(参见“澳门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条和“澳门适用关贸总协定的方式”条)。 ☚ 贸易条约与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英文为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缩写为GATT。1947年签署、1948年生效的关于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国际性多边贸易条约,同时也是负责实施该协定、组织缔约方之间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非正式国际组织。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是:(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为了扩大国际贸易,1945年12月,美国提议召开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倡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并邀请英国、原苏联、中国、法国等15个国家,进行有关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多边谈判。(2) 1946年2月,在美国倡议下,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并成立了该会议的筹备委员会。(3) 1946年10月,该会议的筹备委员会在伦敦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4) 1947年4—10月,包括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印度、巴西等在内的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参加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备委员会会议,会议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会议还进行了第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各参加国于1947年10月30日签署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定。(5) 1947年11月,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在哈瓦那举行,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该宪章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国际组织,使之成为继1945年12月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之后的第三个国际机构。但由于各国针对该宪章提出了许多修正案,特别是增加了管理对外投资的条款,以致美国和一些国家认为该宪章与其国内立法存在差异,或干预了国内立法。特别是美国国会认为,该宪章中的一些规定与美国国内立法有矛盾,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因此,美国国会没有批准该宪章。在其影响下,56个《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签字国中,只有个别国家批准了该宪章。这样,国际贸易组织也就未能正式建立。参加国将该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和先前达成的123项关税减让协定加以合并,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期间,1947年11月15日,美国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从而使该总协定提前在上述8个国家领土内实施。(6) 1948年4—5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5个国家也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这样,共有23个国家签署了临时性议定书,成为GATT创始缔约国。GATT是在美国贸易法授权下进行谈判的产物,但美国国会以该法没有授权美国总统参与谈判建立国际组织为由,拒绝批准成立国际贸易组织;加之《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也没有得到更多国家的批准,所以GATT最终以多边协定形式存在,而非正式的国际组织。GATT从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起,一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共存在47年。到1994年底,GATT共有128个缔约方。在其存在期间,共组织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uanshui yu Maoyi Zongxieding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 GATT国际间处理经济贸易事务关系的准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其他新的多边机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继成立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基本准则。简称关贸总协定。 ☚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调整各国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一项多边条约。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已有93个国家和地区加入总协定,加上准成员国和临时成员国共120多个。目前,参加总协定的国家的总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85%。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基础成立的国际组织,有设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由缔约国常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每年举行的缔约国大会以及1964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国际贸易中心。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71年总协定通过决定,开除了台湾的 “成员国”资格,我国现在已正式向关贸总协定提出恢复我国在这一组织成员国的正式席位。关贸总协定由序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38条,以及若干附件。序言阐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 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发展上的相互关系,作出互利互惠的安排,以便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取销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总协定的主要条款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基本原则:(1)无差别原则。即总协定规定在缔约国之间不存在差别待遇。这一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实现的。总协定规定在缔约国之间应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每一缔约国给予任何一个国家 (无论是否缔约国) 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扩及到所有缔约国。国民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之间对来自另一缔约国的进口货,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要求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2) 互惠与平等的关税减让原则。即各缔约国在减让关税的谈判中,彼此作出互惠与平等的让步,逐步削减并稳定关税。(3) 取销进口数量限制原则。总协定原则上禁止进口限额及许可证制度等保护措施。(4)保护和紧急行动原则。各缔约国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利益,防止大量外国商品输入而给本国生产带来损害,可以全部或部分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主要是通过对商品倾销征收反倾销税和对出口津贴征收抵销税的方法来实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有: (1) 为多边减让关税及削减非关税壁垒提供了谈判的场所;(2) 为协调各缔约国的外贸政策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渠道; (3) 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待遇提供了申诉的场所; (4) 为处理缔约国之间的争端提供了公平的国际调解和必要的联合行动; (5) 为各种无形贸易提供了探讨合理的原则、规则和框架; (6)形成了一整套有关国际贸易政策、规章,并建立了国际间经济贸易信息的交流渠道,成为指导各缔约国制定各自的贸易政策的行动准则。 ☚ 国际税法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一项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签署,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的多边政府协定。总协定由4个部分38条构成。第一部分为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表;第二部分是对缔约方贸易政策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加入和退出程序;第四部分是对发展中缔约方的规定。总协定的文本只是最基本、最原则的规定。在总协定临时生效到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前,其缔约方相互达成的各种议定书和协议,均成为总协定的内容。总协定在发展中,已成为一个非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多边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与歧视,提高各缔约方的生活水平,扩大就业,使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总协定的组织机构有缔约国大会、代表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总协定的主要活动:组织多边贸易谈判,监督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各项协议,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审议世界贸易形势。自总协定临时生效到1995年,关贸总协定共主持了8次多边贸易谈判。第一次于1947年在日内瓦举行;第二次于1949年在法国安纳西举行;第三次于1951年在英国托基举行;第四次于1956年在日内瓦举行;第五次于1960—1962年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第六次于1964—1967年在日内瓦举行,又称“肯尼迪回合”;第七次于1973—1979年在日内瓦举行,又称“东京回合”;第八次于1986—1993年在日内瓦举行,又称“乌拉圭回合”。通过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使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关税大幅度下调,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战后世界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战后多边贸易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多边贸易谈判的参加方由第一回合的23个增加到第八回合的123个。80年代以来,随着商品、投资的国际化,国际分工向广度与深度发展,服务贸易发展很快,“先天不足”的关贸总协定显得滞后,通过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体制也不能满足世界经贸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求建立一个新的世界性的贸易组织来取代它,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奠定基础。 ☚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世界贸易组织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英文为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缩写为GATT。1947年签署、1948年生效的关于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国际性多边贸易条约,同时也是负责实施该协定,组织缔约方之间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非正式国际组织。 ☚ 世界贸易组织 最惠国待遇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1947年开始行使职能,1995年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而告终结。其历史背景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美、英等主要西方国家设计了战后国际政治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经济方面的国际贸易组织(ITO)因美国的阻挠而以失败告终。在成立ITO过程中产生的关贸总协定则由一项临时性协定变为长期性多边贸易协定,并在事实上充当了国际贸易组织而发挥作用。 ☚ 贸易转移 狄龙回合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由美国发起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协定。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首次签订。以后多次修改,成员国增至111个国家和地区。其宗旨是通过国家间谈判,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和消除其他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协定包括一个长期的特殊关税减让表,提出若干总章程,实为一部商业政策准则。总协定成立初期,对经济实力大为膨胀的美国的对外推销商品最为有利。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总协定又发展成为美国、西欧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为解决贸易战面临的问题而进行谈判的依据。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内进行的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也有进一步的发展,成员国中四分之三属于发展中国家。总部设在日内瓦,下设秘书处、代表理事会、缔约国大会及国际贸易中心。1995年1月1日改称世界贸易组织(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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