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决定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指出:为了全国人民代表在各地工作活动的便利,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代表居住人数较多的重庆、青岛、旅大、鞍山等市,由当地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负责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设秘书1至3人,为住在本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秘书工作。在代表居住人数较少的市和县,由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兼办代表的秘书工作。在有代表的部队中,由政治部指定专人兼办代表的秘书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