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能够作好准备工作,也可以在1979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