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企业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管理,促进企业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有关文件精神,在(88)湘广宣字第2号《关于大型企业有线广播电视台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湖南省广播电视厅于1989年10月21日制定了《关于湖南省企业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管理规定》。该《规定》经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批转,于1989年11月8日以湘宣字(1989) 24号文件的形式颁布执行。《规定》共10条。它界定了企业有线广播电视台的性质、任务、建台的基本条件、节目设置的原则; 还规定“凡已批准建立企业有线广播电视台的采编人员属于新闻专业人员,可以参加或列席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必须严守宣传纪律,自觉服从企业党政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同时规定“对大型企业有线广播电视台的业务管理与指导,以省广播电视厅为主,地、市广播电视局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