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海牙第十一公约,1907年7月18日签订于海牙。截止1984年,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分为4章共14条。主要内容:(1)邮政通信。规定在海上的中立国或交战国船舶中装载的中立国或敌国的邮件,均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如船舶遭扣留,捕获者有义务将船上的邮件尽速寄出;(2)某些船舶免受拿捕。免受拿捕的船只有:捕鱼用船、地方商业活动用船、从事宗教、慈善和科学使命的船只。但上述船只不得用于军事目的; (3)关于交战国捕获的敌国商船船员的规定。当敌国商船被交战一方捕获时,船上的中立国船员不能作为战俘,属于中立国国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属于敌国国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及一般船员,如作出正式书面保证,不在战争持续期间为敌国服务,也不能作为战俘。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有敌对行动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