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苏俄人民委员会关于审判工作的法令。1917年11月24日由列宁签署。共8条。宣布:撤销现有的全部审判机关,代之以根据民主选举制度而建立的法院。现有的治安法官制度应当停止实行,并由常设的地方审判员1人和被邀请出席法庭的陪审员2人组成的法庭进行审判。多数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废除现存的法院侦查制度、检察监督制度、律师制度和私人代理制度。各地方法院都用俄罗斯共和国的名义判决案件,并且在判决中使用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时,只能以未经革命废除的、同革命良心和革命的法律意识不相违背的为限。为了同反革命势力进行斗争,该法还决定建立特别的法院,即工农革命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