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同时公布施行。共9条。规定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及其处罚。还规定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规定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还规定了淫秽物品的概念,即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括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此外,本决定还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3) 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进行本决定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4)成年人教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5) 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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