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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的批复。内容如下: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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