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职人员损害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控告的程序法苏联旨在保障其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政治及人身权利和自由,规范对公职人员损害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控告的程序的法律。1987年6月30日通过。1987年10月20日又进行了修改,1988年1月1日生效。共12条。较详尽地规定了公民向法院提出控告的权利以及行使该权利的程序。依据该法,公民认为公职人员的行为损害了自已的合法权利时,有权按隶属关系向上级公职人员或机关提出申诉后向法院提出控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控告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不得上诉。但检察长认为判决不合法时,可以提出抗议。抗议提出后,判决中止执行。该法还规定,公民出于诽谤目的向法院提出控告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