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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Guanyu shishi yiwu jiaoyufa ruogan wenti de yijian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配套法规之一。1986年9月1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制定。共分12个部分:
❶规定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小学教育普及工作的检查验收要按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的要求执行。在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普及初中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求学校在物质、经费、师资条件等方面要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❷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按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全国分三类地区,不同地区的实施步骤和普及程度,应因地制宜。第一类地区要求199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二类地区要求1995年实现;第三类地区要求2000年大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❸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由国家教委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我国目前有“六·三学制”、“五·四学制”和“九年一贯制”。
❹免收学费和实行助学金制度。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免收杂费的金额,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拨款给教育部门,分配给各校使用。学校收杂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对初级中学和部分小学(如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
❺入学年龄及学习年限。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6—7周岁,儿童免学、缓学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期达到毕业程度或虽未满学习年限而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毕业证书。凡学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而未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结业证书。
❻学校的设置、布局和办学标准。农村村办小学和简易小学的设置、撤销,由乡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农村中心小学、城市小学、初中的设置、撤销,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预算定额、教师编制、校舍及教学设备标准。
❼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教育经费,地方机动财政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每年由财政部核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城镇学校基建投资应列入城镇建筑规划,农村则以村、乡自筹为主,地方政府予以补助。
❽师资。师范毕业生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抽掉中小教师改做其它工作。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
❾管理体制。中央一级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制定基本学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编写和审定教材,地方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县级教育部门有权制定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任免校长、管理教师。
❿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负责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和具体教学要求。有条件的还应设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院)。(11)考核与监督。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建立考核与奖罚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12)有关法律责任。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个人、单位、集体,要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和刑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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