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简称“东京公约”。1963年9月 14日签订于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该公约共26条,主要内容是: 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可能或确实危害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安全和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均可行使管辖权予以惩罚。所谓“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为了起飞开动马达到着陆滑跑完毕为止的时间之内。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其内所犯罪行和其他行为有管辖权; 但不排斥其他国家依其法律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非登记国行使管辖权的范围是该罪行对其国家领土内具有后果; 或罪行危及其国家安全; 或违反其现行航空规则; 或犯罪人、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或有永久居所; 或为履行国际义务。同时;公约还对机关、机组人员及乘客与犯罪行为作斗争赋予特别权力。为了便于引渡,公约还规定在登记国航空器上所犯的罪行,应视为在登记国领土上发生的罪行。中国已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