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规定:凡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队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退休时间可适当推迟。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可就地安置,也可回本人或其配偶原籍或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军队干部退休后,依其军龄长短,按月领取退休金,直到本人去世;对因战因公致残者、获得英模称号和立功者、在边海防等特别艰苦地区服役者,每月增发一定比例的退休金;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在地方安置的安家补助费,享受规定的医疗费、福利费、安家费、生活补助费、残废金及他们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