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198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主要内容: (1)乘坐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经特别准许者外,在登机前都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检查,也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和开箱检查,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2)严禁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凶器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机场和乘坐飞机。(3)严禁攀越机场围墙、界沟、铁丝网等设施。严禁在机场范围内打猎、鸣枪、射击和任意穿行。(4)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停机坪和客机坪。所有接近飞机的人员必须接受监护人员或警卫人员的管理和检查。(5)严禁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进入候机楼隔离区。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进入隔离区者,也必须接受安全检查。(6)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劫持飞机,使用爆炸或其他手段破坏飞机、民用航空设施的罪犯,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7)对阴谋策划劫持和其他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罪犯,任何人都应向人民政府揭发、检举。对于防范和制止预谋劫持飞机和其他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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