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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共犯罪以长者为首。如长者老疾则以次排序论首从。《唐明律合编》: “(明律)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只) 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独坐尊长,卑幼无罪; 如尊长年八十以及笃疾于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 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为首,仍独坐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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