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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共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共有

(反)专有 特有

共有gòng yǒuсовмéстное владéние;совладéние

具有

具有

具 俱 有(~着;赋~)
天生具有的:与生俱来
具有某种性格、气质等:赋有
具有所有条件:具具
具有新的面貌和风格:别开生面 别启生面 别开阡陌 一开生面 自开生面 特开生面 生面别开 生面独开 另开生面 独开生面 独辟生面 大开生面
达官贵人的后代具有天生的优良气质:花根本艳
应当具有:应有
习惯所具有:惯有
独自具有:只有 独有 惟独
共同具有:共有
都具有:赅存
成对或相称的两方面都具有:双全(父母~;文武~)
同时具有:兼备
同时占有或具有几种事物:兼而有之
大量具有:广有 光有 光宅 富有

☚ 有   拥有 ☛

总括

总括

总(总共;总合;总计;括总;兼总) 包(包括;包举) 统(统统;统共;统括;统纪;统总;笼统)综(综括;综摄;该综) 蔽 共(共计;~有;一共;统共;拢共;通共;满共) 毕 合(合共;合计) 拢(拢总;拢共) 通扯 通类 一括 浑括 通约 通晐 最凡 猥计
表示总括:总(~共;~计;~之) 诸 均 都(全~;大~)
总括全部:概赅
总括一定范围内的全部:凡是 都凡 大凡 但凡 应是
总括起来说:总而言之 总而论之 总而括之 统而言之 究而言之 括以一言 说来道去 说来说去 蔽以一言 一言蔽之 一言以蔽之
总而言之,简要说来:要而言之 要而论之
总括性的话:一言抄百总
表示下文是总括性的话:总之
总括性用语:归根到底 归根结底 归根究底 归根究袛 归根结蒂 充类至尽 充类以尽 九九归一 九九归原
包孕总括:孕括
(总的包括:总括)

☚ 包括   包含 ☛

共有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对同一物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为财产共有人,该物为共有物或称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因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共有关系。共有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各共有人享有的权能的总和等于一个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各共有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占有、使用和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共同协商、不得任意行使权利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

共有

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动产、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是与单独所有权相对的一种所有权形态。共有与单独所有的区别只在于权利人数量的不同,而不是在一个物上有数个所有权。共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但一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有的客体可以是一物,也可以是多个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准共有 ☛

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如夫妻共有家庭财产,数国共有一人造卫星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前者是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是每个共有人都对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有

共有

《民法通则》 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某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 共有的主体是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共有的主体并非单一的,多个主体只能对共有物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因而共有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共有人可以作为一个主体而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
(2) 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共有物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每个共有人的权利都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3) 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但共有人行使权利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共有与公有不同,“公有” 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 二是指一种财产权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 《民法通则》 确定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 规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例如,甲、乙合购一辆汽车,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5万元,甲、乙对汽车按各自出资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享有的不同份额称为应有份,应有份的多少决定了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额,就对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权利和承担多大的义务。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并不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之上,或就某一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其权利均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分别所有的所有人虽然也对财产享有不同的份额,但是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各所有人分别单独享有所有权,因而无所谓共有。《民法通则》 规定: “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 转让是指按份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其他人。按份共有人分出或者转让自己的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民法通则》 还规定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某一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的,应当告知其他共有人,在出价大体一致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以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所出售的份额。按份共有共因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共有财产归于一人所有,共有财产丧失和被转让等原因而发生、消灭。
(2)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民法通则》 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占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或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共有因共有关系解除、共有财产丧失等原因消灭。在我国,共同共有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夫妻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 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如家庭成员共同经营所得、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等。此外,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则认定为共同共有。
在共有关系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共有形式,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这是在当代民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共有形式。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数人对某一建筑物的某些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对某些部分共同共有一种建筑物所有形式。对建筑物的区分可以是分层的,如甲上层、乙中层、丙下层; 也可以是分间的,如甲两间,乙三间。区分的各部分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各所有人对其享有单独的所有权。但是对于建筑物的某些部分,如楼梯、层顶、墙壁、走廊、大门等则不能为某人单独所有,而只能由数人共同共有,任何共有人不得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单独行使所有权,如拆迁、安装、单独使用等。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实际上是分别所有和共同共有的结合。

☚ 他物权   相邻关系 ☛
共有

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共有分为三种形式: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区分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和承担义务。合伙、联营是按份共有的两种常见形式。在合伙中,法律要求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比例。共有人按照份额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份额比例无法确定,则应依法推定为共有人享有均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并无预先决定的份额,因而全体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区分共有是由于现代社会高层建筑的出现而发生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形式。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比,它的形态更加复杂。区分共有的客体仅为一幢建筑物,其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但其中部分属于每个所有人,部分由少数共有人共同使用和收益,部分则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使用和收益。

☚ 共同保证   共益债务 ☛
共有

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拥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即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依法、依约定确定各自应分的份额。

☚ 知悉权   互有 ☛
共有

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形式。即一项财产、一个所有权、多个所有人。该所有人为共有人,该项财产为共有物,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为共有权。共有是一种广泛存在的财产关系,揭示了共有物的所有权的内部关系。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共有权,都是不完全的、不能独立存在的所有权。因共有人之间的联合程度不同,共有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分。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应依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和处分共有物。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外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共有关系终止时,应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割财产; 共同共有人平等地或临时约定份额来取得共有物。共有物为可分物时,可实行实物分割; 共有物为不可分物时,或共有人不愿取得共有物时,可以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分割共有物,必须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

☚ 财产抵押   自物权 ☛
0000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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