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社会扣除原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 中,阐述的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分配的一般原理。当时拉萨尔派主张,“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地全部分给社会全体成员,否认为满足社会生产和消费需要的必要社会扣除。马克思则认为,“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应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品在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之前,首先应该从中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即为消费资料。但在把它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之前,还需从中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在作了上述两次共计六项社会扣除后,剩余的社会产品才能够在社会劳动者中实行按劳分配。这些社会扣除对于维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必要的,而且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