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六科给事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六科给事中官名。明初沿前代设给事中。洪武六年 (1373年) 开始分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各设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一人,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并监察驳正六部之违误,纠弹官吏。凡奏章必经其手,故权势甚重,与御史台合称科道。清六科给事中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秩为正五品,雍正元年 (1727年) 并入都察院,职权范围大为缩小,实际上与御史并无区别。 六科给事中给事中为秦朝始置之官名,汉沿用,隋唐后隶属门下省,掌驳正政令之违失。明初仿照前代只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408)始按部分为六科,各科均以给事中为长官,以左右给事中为副,领给事中多人。其职掌为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并监察六部、纠劾官吏,与御史合称科道或台垣。清初沿明制,雍正元年(1723)将其并入都察院,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给事中,权力较前缩小。光绪三十二年(1906)撤销六科,只通设给事中,六科给事中于是消失。 六科给事中 六科给事中明代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为皇帝处理国家政务的秘书班子。清代沿置。《清史稿·职官志二》: “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初制,满员四品,汉员七品。康熙二年 (公元1663年) 改满员七品,六年复为四品。九年俱定七品。雍正七年 (公元1729年) 升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 (公元1906年) 升正四品〕。给事中,满、汉各1人,〔初制七品。雍正七年升正五品〕。笔帖式80人。掌言职,传达纶音,勘鞫官府公事,以注销文卷; 有封驳即闻。初沿明制,六科自为1署,给事中无员限,并置汉军副理事官。顺治十八年 (公元1661年)定满、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1人,汉给事中2人,省副理事官。康熙三年,六科止留满、汉各1人。五年,改都给事中为掌印。雍正初,以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凡城、仓、漕、盐与御史并差,自是台省合而为一。光绪三十二年,省六科名,别铸给事中印,额定20人。” (见: 六科) ☚ 六品中营官 六品巴济吉尔 ☛ 六科给事中 六科给事中官名。明清掌封驳、纠劾之职,监督六部之官。明洪武六年 (1408) 始置。《续文献通考、职官考》说: “明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官之职。各科都给事中1人,左右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吏科4人,户科8人,礼科6人,兵科10人,刑科8人,工科4人。”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给事中均从七品。给事中品级不高,权力却很大。“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 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副部,驳正其违误” ( 《明史·职官志》)。六部执行皇帝交给的任务,均规定日期,在六科给事中处登记,到时给事中即去检查。未完成者或违法者要受到弹劾。清天聪六年 (1632) 十一月,沿明制复置六科给事中。雍正元年 (1723) 以六科给事中无所隶属,恣情自肆,遂改隶于都察院。其职权范围较前大为缩小。各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称为正五品,皆为左都御史之属官。掌言职,逢政有偏失,事宜兴废之处,须直言,倘为皇帝采纳,则下有关部门议行。光绪三十二年 (1906) 撤销六科,仍设给事中。 ☚ 首辅 议政处 ☛ 六科给事中明清时官名。给事中,秦代始置。明洪武六年(1373)始分为吏、户、礼、刑、兵、工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各一人,给事中各科不一。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清初沿明制,给事中无定员。雍正元年(1723),以六科内升外转,并入都察院,台省合而为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撤销六科,仍通设给事中。 六科给事中官名。明始置。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的统称,秩均从七品。清沿置,升其秩为正五品,详见“六科”。 六科给事中给(jǐ)明清时官名。明初属通政司,后自成一曹,清代属都察院。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分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事,纠其弊误,有驳正制敕违失之权。也称六科、六科给谏、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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