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撤废运动台湾人民反对日本统治台湾法律的运动。日本殖民者侵占台湾后,于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发布第六十三号法律(简称六三法)。依据此法, 日本台湾总督集行政、立法、司法、军权于一身,俨然成为台湾的“皇帝”。此法后来曾修改变动过四次,但其基本精神一直延续到整个日据时期。它实质上是台湾总督对台湾人民进行独裁统治的法律依据。故从六三法实施之日起,就遭到台湾人民的坚决反对。第一次世界大战末期,在世界民族自决运动影响下,林献堂、蔡惠如、蔡培火、林呈禄等人,想用废除六三法的办法,来削弱日本台湾总督的权力,借以改善台湾人民的政治地位。1918年组织起六三法撤废期成同盟会并开展活动。1920年11月28日在日本东京的台湾留学生,又集会示威,要求日本政府废除六三法,但日本当局拒不理睬。此后,认识到即使废除了六三法,台湾人民依然跳不出日本的法律,故放弃这一运动,转为开展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