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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六三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六三法

日本侵占台湾后发布的赋予台湾总督制定法律权力的法令。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日本政府颁布《关于施行台湾之法律》,因以第六十三号法律公布,故简称六三法。其内容有六条:(1)台湾总督得在管辖区域内,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2)前条之命令,台湾总督应取得(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决议,经由拓务大臣呈请敕裁。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组织,以敕令另定之;(3)遇有临时紧急情况,台湾总督得不经第一条第一项之程序,立即依据第一条发布命令;(4)依前条所发布之命令,发布后应立即呈请敕裁,并向台湾总督府评议会报告。不能奉准敕裁时,总督应立即公布该命令不再发生效力;(5)现行之法律或将来发布之法律,其全部或其一部凡施行于台湾省者,以敕令定之;(6)本法律自施行之日起,满三年后失其效力。该法承认台湾特殊化制度,赋予台湾总督在台湾有权发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律令” 使台湾总督成为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的君王,以对台湾人民实行专制统治。六三法自1896年实施后一再延长施行时间,至1906年,日本台湾总督府以颁布三一法取而代之,但根本性质未变。六三法是日本统治台湾的基本法,也是台湾总督统治台湾的立法基础。历任台湾总督均以此为根据,颁布了一系列镇压台湾抗日义军、剥夺台湾人民民主权利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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