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证联络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证联络员国家公证机关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聘请的、协助公证机关开展某些公证事务的人。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法规对此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已普遍实行聘请公证联络员的做法。根据实践经验,聘请公证联络员应注意以下问题:(1)聘请公证联络员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证处与有关公证业务单位的联系,及时办理公证事项;(2)被聘者所在单位或部门应是公证处的业务单位或部门;(3)被聘者应具有本单位、本部门业务的专门知识、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4)决定聘请后,公证处应向被聘者颁发公证联络员聘请书,以正式确立公证处与联络员的关系。被聘者接受聘请后应履行以下职责:(1)对本单位、本部门需公证的事项及时与公证处取得联系,征求意见;(2)对公证处已受理的本单位、本部门的公证事项协助收集证据、提供材料、反映情况;(3)根据公证处的需要,向公证员解释本单位、本部门业务方面的专门知识,协助审查有关材料和证据;(4)必要时,陪同公证员对有关公证事项进行调查、取证;(5)与公证处保持联系,协助进行其他有关公证事项的工作。 公证联络员受公证处聘请担任公证事务并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络、宣传公证知识、介绍公证事项、传递公证信息的人员。最先是1981年夏,巴中县公证处利用有关单位的业务人员打通渠道,在提高公证效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县地区司法局受到启发,将运用这种方式聘请的协办公证工作人员定名为 “公证联络员”,在全地区推广试行,后在全省推广,并得到司法部的肯定,向全国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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