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管辖公证机关之间受理公证事项的权限和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我国除在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公证处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暂行条例》对各类公证事项的管辖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主要内容有:公证事务由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管辖发生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不成,由公证处协商决定。公证处之间对管辖的争议,由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些规定遵循了以下3条原则: ❶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 ❷便于公证机关受理公证; ❸力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公证管辖公证机关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权限分工。确定公证管辖的原则是: 便利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 便利公证机关调查取证,以便正确、及时地办理公证事项;确定公证管辖要明确、具体,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于执行; 确定涉外公证事务的管辖,要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重大利益。根据中国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公证管辖分为4类: 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