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守的法定原则、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遵照公证程序办证,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公证文书的质量。早在1956年,中国司法部即曾就办理公证行为若干程序问题作了规定;1982年又制定了《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试行办法》。这些文件对公证活动的步骤、方式、方法都作了一些规定。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程序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1986年12月,司法部又制定发布了《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从而使我国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有了一套比较规范、科学、完整的程序可资遵循。根据中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章的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的主要程序有:申请、接待、受理、审查、调查、出证、执行、申诉、撤销、认证。 公证程序公证机关和当事人进行公证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顺序和形式。根据中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公证的申请与受理。首先,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公证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受理,公证程序就此开始。(2) 调查公证事项,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然后,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对于既真实又合法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应当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一并报送公证处主任、付主任或由他们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事项,应当拒绝公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的或者上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他们决定是否予以办证。(3)制作、签发公证文书。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文书除公证处要保存一份附卷外,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各有关当事人。公证书从签署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