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特殊管辖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在某些公证机关无法行使职权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其他机关及个人代为行使公证管辖权。根据司法实践,由中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办理的公证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1) 华侨申请办理需要在我国使用的公证文书;(2) 华侨申请办理在所在国使用的公证文书,如果该驻在国法律承认并允许我国使、领馆办理的,方可办理; (3) 外国人或者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办理在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应当先在所在国办理公证手续,然后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由有关机关代为行使公证职能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和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商品注册证书; (2) 国家卫生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书、健康检查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和出生证明书等; (3) 在航行中的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对在船舶上、航空器上发生的公民遗嘱、委托等法律行为所出具的证明书; (4) 野外勘探队、考察队以及其他野外工作组织的负责人,对其成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所出具的证明书; (5) 国家劳改部门的负责人,对正在服刑人员的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所出具的证明书,(6) 部队团以上干部 (或者其他人) 在战场上为战士的遗嘱、委托等法律行为所出具的证明书。上述各种特殊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