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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公证暂行条例》 的规定,公证机关的业务内容可分为六类: (1)证明法律行为; (2)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 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 (5) 办理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性业务,主要包括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技术性服务事项; (6) 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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