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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示催告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或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人民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据此重新获得票据权利的特别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范围的限定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可以背书转让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2)案件性质的非讼性。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尽管须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但另一方当事人则处于不肯定状态,既不明确特定,也不过问其存在与否,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并非对民事争议的解决,而是对票据所有人拥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的确认,因而,该程序属于非讼程序。(3)诉讼程序的转化性。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中,若对方当事人出现并主张票据权利,案件的性质则由非讼事件转化为诉讼事件,同时,所适用的程序也应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由公示催告程序转换为通常诉讼程序。可见,对于一般诉讼程序而言,公示催告程序既有其特殊性,又有其关联性。(4)审理方式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以书面审理为主,询问当事人为辅。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票据权利所有人,但申请人是否确实享有票据权利,法院无法通过法庭辩论加以认定,而仅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职权审查确定;在必要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要求其陈述有关事实。二是人民法院必须向票据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三是人民法院应当以公告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无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宣布。1991年4月9日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增设公示催告程序的宗旨在于,人民法院通过非讼程序,在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确定失票人的权利,及时解决因失票造成的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从而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适应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

公示催告程序

按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或者遗失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利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即发出公告,催促对该票据主张权利的人按期到庭申报权利,以便确认票据权利人的程序。主要内容: (1)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票据被盗或遗失前的票据最后持有人。(2)适用对象仅限于依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票据。(3) 申请由票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4) 公示催告后,票据发行人或依票据负有义务的人应根据人民法院有关停止支付的命令,停止向票据持有人兑付。(5) 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6)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申报权利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即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以确定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对该票据的权利。(7) 除权判决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即可对依票据负有义务的人主张票据上的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

一些国家民事诉讼法中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规定的一种程序。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存否不明或姓名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其权利便失去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 如果无人申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 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❶主体具有排他性。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❷申请理由具有法定性。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基于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
❸诉讼标的具有特定性。指申请公示催告的诉讼标的只限于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基于法定其他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❹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程序包括公示催告和申请作出判决两个阶段;
❺判决具有除权性。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是一种除权性质的判决,即只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而排除了其他任何持票人的权利。
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范围,包括: 票据最后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他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❶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失票人;
❷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或灭失,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处于不明的状态;
❸必须由失票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范围,应驳回申请; 如认为符合法定的案件范围,就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受理后3日内发出受理申请的公告,公告应写明下列内容:
❶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❷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❸申报权利的期间;
❹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 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也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即除权判决。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公告后,对宣告无效票据负有义务的人并不因除权判决而免除其义务,作为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人,对该票据负有义务的人仍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请求按票据金额给予支付。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能上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督促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一种非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支付人收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没有申报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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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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