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海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海会议上通过的公约。《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和公海上飞行自由。公约还特别规定,为享受公海自由,内陆国家应有进入海洋的自由。《公约》规定有关公海的各种制度:关于航行,规定一切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国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船舶航行只能悬挂一国的国旗;军舰和国有用于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的管辖。关于航行安全,规定为了保证海上安全,各国应遵从公认的国际标准,对信号的使用、通信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等采取必要的措施;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其他事故,如涉及船长或其他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只有船旗国和此等人员的隶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各国必须责成本国船舶的船长承担合作救助海难的义务。关于在公海上的非法活动,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罚其船舶贩运奴隶;一切国家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和决定对海盗的惩处;各国军舰对有嫌疑从事海盗行为和贩卖奴隶的船舶行使登临权;沿海国当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时可行施紧追权。此外,《公约》还对防止海水污染和防止海底电缆和管道的破坏作了规定。 《公海公约》确立公海法律制度的全球性公约。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之一,1958年4月29日在第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1962年9月30日生效。公约共32条,明确规定公海是不属于各国领海和内水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明将公海任何部分归其主权支配。在公海上行使四大公海自由:航行自由、公海上空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及管道的自由。 公海公约各国平等享有公海自由的公约。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主张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拥有主权。 公海公约 公海公约在几个经济发达的海洋大国参与和把持下,为解决公海及有关问题所签订的公约。它是在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1962年9月开始生效。其中有48个国家的代表在公约上签字。本公约包括如下内容: ☚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 公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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