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法(反)私法 公法gōng fǎ❶ 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1864年丁韪良译《万国公法》第一卷:“论人人往来之道,名之曰‘性法’;推而极于诸国交际之事,则名之曰‘公法’焉。”1878年汪凤藻、凤仪译,丁韪良鉴定《公法便览·总论》:“无主之流民或无君无国或本国蛮貊而为诸国所未认者,待此等人仍应遵照公法之道而不得歧视也。”1896年7月21日《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二款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权大员驻扎日本东京,大日本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权大员驻扎中国北京。两国所派秉权大员,应照各国公法,得享一切权利并优例及应豁免利益,均照相待最优之国所派相等大员,一体接待享受。” 公法;家法、私法○公法gōng fǎ(名)西方法学指与国家利益有关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 ●家法jiā fǎ(名)封建家长统治本家或本族人的一套法度:~甚严|国有国法,家有~。 ●私法sī fà(名)西方法学中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民法、商法都属于~。 公法←→私法gōng fǎ ← → sī fǎ公法:在资产阶级法学中指与国家利益有关的法律,如行政法、宪法等。 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封建社会中的法度纲常,行为准则:纪纲人伦 ☚ 准则 标准 ☛ 公法gōng fǎ国家的法令。《尹文子·大道》:“君宠臣,臣爱君;~~废,私欲行;乱国也。” 公法“私法”的对称。法律分类用语。最早由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提出,而后为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广泛沿用。对“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曾有多种主张。例如有“利益说”(目的说),认为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有“主体说”即以法律关系主体为划分的标准,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而法律关系双方为私人或私人团体的为私法;还有“权力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此外,也有认为凡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的法为私法。划分标准尽管不同,但一般都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划为公法,而把民法、婚姻法、商法等划为私法。 公法“私法”的对称,调整与公共权力的组织及其行使有关事务的法。大陆法系国家及受其影响的其他国家的法的基本部类之一。公私法的分类,可追溯至古罗马,一般认为,这种分类是由乌尔比安为代表的法学家首先明确提出的,如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后为欧洲大陆法学家所承袭。但也有一些法学家,如凯尔逊,不主张作这样的划分。在漫长的历史中,公私法的内容及二者的比重关系不断改变。对于公私法划分的标准,长期各说不一,有人总结达17种之多,归纳起来大体上有权力说、服从说、强行法说、利益说和混合说5种。公私法的划分在不同国家的情况各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是独立于罗马法发展起来的,缺少统一,系统的法典等原因,传统上无公私法之分。只是到了19世纪,学者们才日益注意到这种分类,但主要运用于学术上而非实践中。这种倾向,也反映在受英美国家法律制度影响的其他国家的现代法的分类之中。原苏联和当代东欧各国,一般不采用公私法的分类。进入20世纪之后,由于社会问题日益复杂、国家(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增强,大陆法系国家公私法之分的传统日趋动摇,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同时还形成了所谓独立于公私法之外的“社会法”(又称“混合法”)。尽管如此,公私法划分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其法院体制和管辖权同这种划分关系极为密切,这些国家存在着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套系统,它们的管辖权严格分开。关于公法所包含的内容,大陆法系各国不尽相同,而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在德国,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非争论性诉讼法、教会法和国际公法;但在法国,公法一般仅指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和国际公法。就公法所包括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而论,在政治意义上,宪法居公法之首,但就人们所关注的重点而言,公法,实质上主要指行政法,有人甚至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分权的角度说,公法仅指行政法。在英美法系,主要存在于学术意义上的公法有:宪法、行政法和刑法。 公法 公法“私法”的对称。西方法学界对法律的分类。通常认为凡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见“私法”(13页)。 ☚ 私法 私权 ☛ 公法“私法”的对称。资产阶级法学界对法律分类的一种用语。始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后为资产阶级法学家广泛沿用。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众说纷纭。通常把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划为公法,民法、商法、婚姻法等划为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同资产阶级超阶级的法律观相适应,社会主义国家摒弃这种法律分类。 公法 公法Public Law“私法”的对称。参见“私法”。 ☚ 判例法 私法 ☛ 公法 公法规范法律主体中一方为国家的、具有管理与服从关系的法。 ☚ 非确定性规范 私法 ☛ 公法 公法“私法”的对称。指调整关于公共生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分类起始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此安,后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广泛沿用。公法一般地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 公海 法律规范 ☛ 公法public law 公法public law;Jus publicum[拉]~人public legal entity;public juristic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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