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收单位
国家负责对集体、个体和部队盐场生产的原盐进行收购、分配和销售的管理机构 (有的地区指定就近的国营盐场,或指定盐务部门在生产地区设立的运销单位为公收单位)。原盐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各类盐场生产的原盐,一律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按国家计划分配销售,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否则以私盐论处。盐场自产自用的部分,也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并经有关单位批准。具体分配办法是: 一部分国营盐场生产的原盐,经过批准,可按照国家的分配调拨计划,直接进行分配销售; 其余的国营盐场生产的原盐,统一由盐务部门在产区设立的运销单位负责收购,并由其按分配调拨计划分配销售,集体、个体和部队办的盐场生产的原盐,除批准自产自用的数量外,一律由公收单位负责收购,并按分配调拨计划进行分配销售,以保持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公收单位是盐税的纳税人,于原盐调拨销售时,向产地税务机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