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的准则。分工负责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各自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得互相代替或由一个机关包办。互相配合指专门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互相制约指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按照职权和工作分工相互控制和约束,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使已经发生的错误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目的是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不能否定或忽视其中任何一项内容,以达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目的。 |